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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76號被告趙紹宏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恩110年度婚字第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紹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76號原告吳翠梅與被告趙紹宏間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趙紹宏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政伸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