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663號湯智強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11苗小663字第235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小字第66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湯智強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湯智強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11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