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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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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8號劉摩西、被告林蓁榛、被告林資崎、被告許佑銘、被告劉金菊、被告蘇金焜、被告張美惠、被告張炳炫、被告吳瓊、被告吳彭月琴(彭蘇玉華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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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安107年度訴字第3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劉摩西、被告林蓁榛、被告林資崎、被告許佑銘、被告劉金菊、被告蘇金焜、被告張美惠、被告張炳炫、被告吳瓊、被告吳彭月琴(彭蘇玉華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立晨
 

  • 發布日期:111-09-06
  • 更新日期:111-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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