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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33號KAEWPHET YOTHIN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非平111司票433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33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KAEWPHET YOTHIN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陳述意
見函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陳述意見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 條第1 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
發生效力。
股 別:平股
書記官 陳玉芳
- 發布日期:111-08-23
- 更新日期:111-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