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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少護字第145號謝維孝之宣示筆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刑少真111少護145字第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害人謝維孝之宣示筆錄1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少護字第145號過失傷害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宣示筆錄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