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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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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少護字第145號謝維孝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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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刑少真111少護145字第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害人謝維孝之宣示筆錄1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少護字第145號過失傷害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宣示筆錄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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