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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888號黃邱玲姍之拍賣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恭字第118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邱玲姍(遷出國外)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88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邱玲姍(遷出國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恭股書記官金秋伶
- 發布日期:111-08-19
- 更新日期:111-08-1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