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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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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7號吳朝章之111年8月18日函文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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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有3111司聲117字第227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7號聲請人林柏淇與相對人陳統生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吳朝章之111年8月18日函文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152 條本文後段。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111年8月18日函文1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該函文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並已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  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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