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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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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號追加被告洪怡蓁法定代理人洪雲茂之起訴狀繕本等歷次書狀、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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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睦110重訴17字第0818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陳啓發與被告黃詠翰等三十七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追加被告洪怡蓁法定代理人洪雲茂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㈠繕本、民事準備㈠狀繕本、答辯狀繕本、黃弘元所提(111年7月2日到院)聲請書繕本、黃信斌所提聲請書狀、民事準備㈡狀繕本、民事答辯狀(黃詠翰所提)繕本、民事準備㈢狀繕本、民事準備㈣狀繕本、民事答辯狀(莊淞棋、莊佳蓉所提)繕本、民事準備㈤狀繕本、民事陳報狀㈢繕本、民事準備㈥狀繕本、民事答辯狀(黃詠翰等人)繕本訴狀繕本、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民事陳報狀㈣繕本、110年3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0年8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0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1年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1年5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1年6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8日檢送之土地鑑定圖1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洪怡蓁法定代理人洪雲茂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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