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張國光、謝均漢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愛110重訴更一1字第215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申梅枝與被告張德正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張國光、謝均漢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152 條本文後段。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該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並已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  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