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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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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630號羅士能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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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愛111苗小630字第225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小字第63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羅士能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羅士能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 、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152 條本文後段。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羅士能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
      三、本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並已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  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1-08-17
  • 更新日期:111-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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