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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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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孫豪笙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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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馨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孫豪笙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孫豪笙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孫○希(女、民國102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200***542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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