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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115號相對人CPP0061134法定代理人CPP0061134F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恩111年度護字第1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CPP0061134法定代理人CPP0061134F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護字第115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CPP0061134法定代理人CPP0061134F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將相對人CPP0061134(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1年8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陳政伸
- 發布日期:111-08-09
- 更新日期:111-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