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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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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被告宋林安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智惠(MARIANA SIMON);被告宋展遠、宋力遠、宋信遠及前揭三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陳柳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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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恩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林安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智惠(MARIANA SIMON);被告宋展遠、宋力遠、宋信遠及前揭三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陳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原告宋永成與被告宋永湫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宋林安、林智惠(MARIANA SIMON)、宋展遠、宋力遠、宋信遠、陳柳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宋國慶所遺之遺產准予分割如附表一「遺產分割方法」欄及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陳政伸
 

  • 發布日期:111-08-09
  • 更新日期:111-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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