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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交簡字第411號DANG VAN HIEU鄧文孝之判決、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交簡字第411號被告DANG VAN HIEU鄧文孝公共危險案件,
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DANG VAN HIEU鄧文孝之判決、裁定各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應對其送達之
判決、裁定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張佑慈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