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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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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字第4號蔡勝羽之再審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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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愛111再4字第212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徐財文公嘗與再審被告蘇田梅英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應送達再審被告蔡勝羽之再審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152條本文後段。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勝羽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並已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  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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