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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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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5號饒則林、吳炫宗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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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愛111簡抗5字第212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簡抗字第5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饒則林、吳炫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該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並已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  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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