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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410號楊吳淑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孝110苗簡字第4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410號原告楊丕暄與被告楊恭隆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楊吳淑華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11月30日下午2時20分及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