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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號歐睿豪之傳票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號被告歐睿豪等加重詐欺等案件,
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歐睿豪之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
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應對其送達之傳票應為公示送達。
二、刑事傳票、當事人參與準備程序應行注意事項說明書、刑事被告訴
訟權益告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本案於111年10月18日下
午2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庭。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巫穎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