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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039號黃伯偉之詢價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讓字第90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伯偉之詢價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03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伯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讓股書記官李惠雯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