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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7262號胡彭龍妹、胡耀文、杜胡玉蘭、徐智獻、傅志強(即胡秋月之繼承人)、傅志惟(即胡秋月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0司執儉字第172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彭龍妹、胡耀文、杜胡玉蘭、徐智獻、傅志強(即胡秋月之繼承人)、傅志惟(即胡秋月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7262號債權人徐月蘭與債務人祭祀公業徐廷桂公嘗(候補管理人徐啟梅)等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儉股書記官卓怡芳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