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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被告李建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恩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建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建平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政伸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