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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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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420號楊恭威、楊恭志、楊恭莊、楊吳淑華、楊丕丞、任國雄、任國豪之民事撤回通知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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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10苗簡420字第204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4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楊恭威、被告楊恭志、被告楊恭莊、被告楊吳淑華、被告楊丕丞、受告知訴訟人任國雄、受告知訴訟人任國豪之民事撤回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撤回通知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撤回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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