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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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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陳喬琪(陳甜之繼承人)即岡崎喬子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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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馨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喬琪(陳甜之繼承人)即岡崎喬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喬琪(陳甜之繼承人)即岡崎喬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序號48面積(平方公尺)欄新台幣「462.278元」(含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462,278元」。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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