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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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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家繼簡字第7號彭慧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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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恩110年度苗家繼簡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慧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苗家繼簡字第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彭慧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准予分割如附表一遺產分割方法欄及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二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擔。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1-07-07
  • 更新日期:111-07-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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