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號鄭博文、曾素央、曾怡菁、陳彥輔、林怡君之民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樸109簡上11字第181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應送達與視同上訴人鄭博文、曾素央、曾怡菁、陳彥輔、林怡君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宜娟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1-07-07
  • 更新日期:111-07-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