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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6號被告陳順東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涵111年度婚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順東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6號原告彭芷柔與被告陳順東間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順東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政伸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