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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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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4號白宸睿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民事庭通知(通知被告提出答辯狀)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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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安111年度訴字第2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4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白宸睿等二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白宸睿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民事庭通知(通知被告提出答辯狀)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白宸睿、被告許秀琴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立晨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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