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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3號相對人萊朋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非平111司票193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3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萊朋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聲請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清源
- 發布日期:111-07-01
- 更新日期:111-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