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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沈舟娜之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1重訴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張哲豪等四人與被告賴天乙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追加原告沈舟娜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沈舟娜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