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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688號李銘欽之111年5月30日準備書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愛110年度苗簡字第6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688號原告萬善祠與被告陳耀輝即陳橙羱等一百三十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李銘欽之111年5月30日準備書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銘欽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9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立晨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