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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56號葉雲財之傳票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6號被告葉雲財等妨害自由案件,
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葉雲財之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3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因住居於法
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應對其送達之傳票1件,
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陳彥宏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