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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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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8號被告劉摩西、林蓁榛、林資崎、劉金菊、蘇金焜、張美惠、張炳炫、吳瓊、吳彭月琴、許佑銘、李惠瑛之110年10月25日民事裁定、本院所定言院所定言日通知書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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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安107年度訴字第3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劉摩西、林蓁榛、林資崎、劉金菊、蘇金焜、張美惠、張炳炫、吳瓊、吳彭月琴、許佑銘、李惠瑛之110年10月25日民事裁定、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立晨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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