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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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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號蔡秉宸、蔡玲玲、劉志強、王淑惠、張天來、江周美紹、周仁智、周鉦鎧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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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敬110訴94字第11106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蔡秉宸、蔡玲玲、劉志強、王淑惠、張天來、江周美紹、周仁智、周鉦鎧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映綺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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