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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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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李月琴之民事補正聲明暨陳報狀繕本、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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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孝108訴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許順吉與被告許李月嬌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月琴之民事補正聲明暨陳報狀繕本一件、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一件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月琴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7月4日下午2時整及111年11月2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1-06-24
  • 更新日期:111-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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