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號曾文宜即曾信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09重訴60字第168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萬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即反訴原告大欣開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曾文宜即曾信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並已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