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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1號鄭德安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11訴161字第167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1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鄭德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
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
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1-06-22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