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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徐劉清光、李林春齡、林翠光、陳明珠、羅國杰之判決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愛110重訴更一1字第161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徐劉清光、李林春齡、林翠光、陳明珠、羅國杰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
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該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並已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1-06-17
- 更新日期:111-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