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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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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28號何淑芬、何明勳、何王珠基、何素玉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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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愛110苗簡728字第162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何淑芬、何明勲、何王珠基、何素玉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
      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係通知此案於111 年10月18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等應按時到庭。
      二、本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並已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  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1-06-17
  • 更新日期:111-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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