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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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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號相對人張玉秀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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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涵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玉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號聲請人廖文熾與相對人張玉秀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玉秀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陳政伸

 

  • 發布日期:111-06-16
  • 更新日期:111-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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