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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108號被告林湘晶、被告林蔡瑞英、被告楊家修、被告黃慧芝、被告林辰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09苗簡108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1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湘晶、被告林蔡瑞英、被告楊家修、被告黃慧芝、被告林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