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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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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20號被告劉翊均之開庭通知、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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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1苗簡320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20號原告苗栗縣南龍區漁會與被告陳筱婷等二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劉翊均之筆錄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翊均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8月23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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