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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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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邱雅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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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樸111訴更一1字第151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陳富威與被告邱雅焄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邱雅焄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邱雅焄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8月2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宜娟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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