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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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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63號被告周銀鳳之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開庭備註、現場履勘函文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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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睦110苗簡763字第11106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63號原告金光煥與被告陳仲仁等二十八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周銀鳳之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開庭備註、現場履勘函文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1年7月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另民國111年6月7日上午11時整之言詞辯論程序及同日下午2時30分現場履勘因防疫需求取消,請毋庸到庭(場)。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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