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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408號楊恭威、楊恭志、楊恭莊、楊丕丞、任國豪、任國全、任國傑之民事撤回通知繕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詳110苗簡408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4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楊恭威、楊恭志、楊恭莊、楊丕丞、任國豪、任國全、任國傑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各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娜羽
股 別:詳股
- 發布日期:111-05-30
- 更新日期:111-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