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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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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莊月榮、楊川台、曾家沛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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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08重訴43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陳志章與被告黃欽榮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莊月榮、被告楊川台、被告曾家沛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莊月榮、被告楊川台、被告曾家沛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7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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