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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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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8號劉家宏、劉鴻源、賴秋雲、羅秋香、邱敏麗、徐劉澄靜、賴富妹、劉勝祥、劉滿枝、劉淑慎、劉鳳文、劉香佑、劉鈞祥、劉湯盡妹、劉建宏、劉淑清、劉茂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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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09訴字第4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邱慧雯與被告劉阿勳(歿)等一百零五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劉家宏、劉鴻源、賴秋雲、羅秋香、邱敏麗、徐劉澄靜、賴富妹、劉勝祥、劉滿枝、劉淑慎、劉鳳文、劉香佑、劉鈞祥
、劉湯盡妹、劉建宏、劉淑清、劉茂榮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8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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