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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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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號傅秋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本院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遺產核定通知書影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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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安111年度訴字第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號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傅秋博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本院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遺產核定通知書影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1年6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立晨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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