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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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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290號呼振強之判決正本、書記官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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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信107年苗簡字第2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苗簡字第29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呼振強之民事判決正本、書記官處分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書記官處分書各一件,經依聲請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書記官處分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翰章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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