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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815號被告沈志鴻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0苗小815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苗小字第815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沈志鴻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1-08-10
- 更新日期:111-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