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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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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有關陳○○被訴殺人一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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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判決主文

陳○○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3年。

貳、本案犯罪事實摘要

陳○○(下稱陳女)與丁男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甲○○(下稱被害女童),於110年1月22日晚間,因丁男母親所遺「手尾錢」遺失事發生口角而心情低落,竟於同年1月25日下午3時30分許,獨自帶被害女童外出。因陳女萌生自殺決意,基於發生被害女童死亡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的不確定故意,在翌(26)日上午10時許至11時許間,在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附近海岸邊,帶著被害女童一同自海邊走入海中,導致陳女及被害女童均遭海浪沖倒,跌落海水中,再經海浪推送回海邊,造成被害女童因此溺水窒息。陳女見狀便將被害女童抱回堤防附近某處涼亭內,惟未予以急救或向旁人求援,亦未及時通知丁男等家屬,被害女童終因溺水窒息而死亡。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本院認被告陳女帶被害女童離家出走之原因,係因幾日前與丈夫丁男發生爭執,並依據案發前後被告的行動歷程,及被告與丁男及小姑之間對話內容、被告帶被害女童離家後,隨即將行動電話關機、LINE帳號刪除之行為模式等各項情形判斷,足以認定案發當時被告確已萌生尋短之意思,並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帶被害女童一同自海邊走入海中,造成被害女童溺水窒息而死亡的結果,其行為應屬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犯行。

二、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被害女童是不慎被海浪絆倒,被告拉起女童時亦被海浪絆倒而短暫昏厥,又因被告當時精神狀況不佳,一時慌張才延誤通報送醫,無法預見被害女童死亡結果,應成立過失致死罪,但法院依解剖鑑定報告內容及被害女童當時年齡僅有2歲10個月等情況研判,若非被告帶被害女童一起走入海中較深處,衡諸常情,縱使在沙灘上被絆倒,應不至於發生本件跌落海中而溺水窒息之結果,被告及辯護人的主張與經驗法則有違,並不可採。

三、本院審酌被告與被害女童為母女關係,僅因一時與丈夫丁男發生口角爭執,便帶被害女童離家外出,在冬季夜間與被害女童在堤防附近留宿,又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帶被害女童一同自海邊走入海中,造成被害女童溺水身亡,無理剝奪被害女童之寶貴生命,嚴重違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生存權之意旨,犯後對於案發過程仍多避重就輕之處,無從認定被告對其犯行已有悔意,惟考量被告並無前科,其於案發時處於有自殺尋短意念之心理狀態,參酌案發後被告已獲得被害女童父親丁男的原諒,及其對於本案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3年。

肆、刑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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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3-08
  • 更新日期:111-03-1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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